2008年3月14日 星期五

2008-03-14 白色情人節

由於2/14沒送任何巧克力給人,

也沒任何人送巧克力給在下,

所以白色情人節自動取消,

話鋒一轉決定評論一下「入侵民宅」這件事...

當我們將「入侵民宅」鍵入Google會得到下列結果:

有沒有覺得怪怪的?

讓我為您圈出重點好了...
這社會到底怎麼了?這社會到底怎麼了?這社會到底怎麼了?
這社會到底怎麼了?這社會到底怎麼了?這社會到底怎麼了?
這社會到底怎麼了?這社會到底怎麼了?這社會到底怎麼了?

換用「侵入民宅」作為關鍵字
m...雖然結果幾乎都跟抓姦有關,

至少方向對了!

上述告訴了我們什麼事情?

慎選關鍵字

=======================以上LS結束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
上面都不是重點!

重點是...

侵入民宅在刑法上是如何定義的?

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:「無故侵入他人住宅、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」。

所以侵入他人住宅、建築物或土地就算是構成刑法上的侵入住宅罪?

如果真的那麼容易....就天下太平了....

從刑法的角度來看,要將一個人定罪,除了他的行為要構成刑法上所規定的罪之外,還要有故意或是過失才能夠成立,這個「故意或過失」,也就是我們所謂的「主觀構成要件」

刑法第十二條:「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,不罰。過失行為之處罰,以有特別規定者,為限」。

所以縱使在客觀上有犯罪行為的出現,但是如果可以證明沒有主觀上的故意,還是不能成立犯罪的。


講到這裡,

看個例子好了



例一:無法無天!3惡少不顧有人在家 闖民宅、狂砸車

若自己是屋主,你有什麼感覺?

如果竊賊跟你說「我在不適當的時候,到了不適當的地方。」

你覺得,你會原諒他?還是你會堅持告他?



例二:無法無天!4立委不顧有人在總部 闖總部、笑呵呵

這時你又有什麼感覺?

如果吳伯雄跟你說「委員在不適當的時候,到了不適當的地方。

你覺得,你會原諒他們?還是堅持告他們?



一樣的事情、不一樣的人、不一樣的身份,是否讓你有不同的感覺?

兩例一樣構成侵入民宅,兩例皆可確定是故意的,

你覺得應該怎樣處理?

道歉就好?判刑一年?罰三百?辭立委?



如果這樣都沒事

我只能說....

天大、地大、立委最大

是與非....台灣已經很久沒是非了....

======================以上認真結束=======================

這猴子是 $ony PS系列 上一款Game「抓猴大作戰」的主角,

忍不住想要放上來,因為真的很像....

尤其是謝哥最下面那張.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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